【我的检察办案故事】作品展示③:《银发骗局背后的检察担当
检察院政治部、党总支、工会紧扣年度“青蓝计划”人才培养部署,联合举办“我的检察办案故事”
今天给大家展示的是肥西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谢修涵讲述的办案故事《银发骗局背后的检察担当》。
检察官的职责,就是在法理与情理间找到精准平衡点——让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对得起群众期盼,守得住社会安宁。这,正是我们肩头沉甸甸的检察担当!
今天,我给大家讲的这故事里没有惊天动地的大案,却藏着103 万血汗钱的命运流转,更写满了检察官对“三个效果”的践行与担当。
案件得从一沓泛黄的借条说起。去年夏天,二十多张借条堆到了检察官的案头,从几千到几万不等,都指向一对年过六旬的夫妇——夏某某和王某某。十年间,这对夫妻打着“小姨子开家具厂”的旗号,许着“月息三分”的诱惑,把乡亲们的养老钱、看病钱一点点“借”走,实则用于填补自己早年做生意的亏空、旧债以及高额利息,就这样拆东墙补西墙地撑到2023年春节,最终因无力偿还且失联,引发被害人报案案发。
最初,公安机关以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审查起诉,认为其通过口口相传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我们阅卷后发现,所有被害人都是同乡、邻居,并非社会不特定公众;且二人没有以公开方式发布集资信息,根据夏某某的供述:“向人借钱很丑,我都不想让别人知道。” 这让我们陷入深思:夏某某的行为究竟触犯何种罪名?
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分别是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第一种观点认为夏某某夫妻二人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夏某某夫妻二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在社会扩散而予以放任,且以口口相传方式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夏某某夫妻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生产经营活动虚构事实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大家也可以思考一下,这二人该当何罪?
我们回到案件本身,从主观上看,夫妻俩明知自己早已入不敷出,还拿着“高回报”当诱饵到处借钱。借来的钱既没投什么家具厂,也没搞任何能生钱的营生,就这么左手进右手出地填补旧债。这完全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里说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导致还不上钱”的非法占有情形,可以认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从客观行为上看,老两口只敢找同乡邻居开口,要么当面说,要么打电话,也并未让借款人将其利息高的事情宣传出去。且被害人之间多是具有亲戚关系的人,还有买菜的老主顾,都是沾亲带故的熟人。这跟非吸的“口口相传”不一样,夫妻俩的行为不具有公开性和社会性。
此外,王某某频繁参与和协助借款,明知自己和丈夫无力归还巨额债务,仍提供帮助:借钱、书写欠条、签字……因此我们认定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钱为名,以给付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将案件改变定性为诈骗罪,并依法通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王某某,让这对“夫妻档”共同担责。
后来,案件顺利起诉至法院,本以为一切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正常发展,直到有一天,十几名被害人聚集在检察院门口要向检察官表达意见,我们第一时间接访了所有来访被害人,一一听取并记录了被害人意见:“他们儿子愿意代替还款,我们已经签了协议书,希望检察机关给他们判缓刑”。
案件发展到这里,无疑是道法理与情理的考题。根据法律规定诈骗数额50万以上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就算判了夫妻二人重刑,那些被害老人的血汗钱仍然难以追回,案子结了,矛盾还在,这和我们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理念不符。于是,为了达到三个效果的统一,当新的事实和证据出现后,我们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一边投身调解工作,一边寻找缓刑适用空间。
延期审理期间,我们当面听取了4位被害人代表的意见,电线名被害人谅解的真实性。同时,我们查阅相关法律解释以及权威文章,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二人的情节,最终在法律框架内对夏某某和王某某提出了判三缓五和判二缓三的缓刑的量刑建议,夫妻二人均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按下了手印,法院也采纳了本院的量刑建议。
这个案子让我明白:我们手里的不只是卷宗,是25个家庭的生计;我们笔下的不只是文书,是百姓们对司法的信任。检察官的职责,就是在法理与情理间找到精准平衡点——让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对得起群众期盼,守得住社会安宁。这,正是我们肩头沉甸甸的检察担当!

